为弘扬黑龙江省消防史,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展示全省消防发展演变的历程和辉煌成就,记述消防工作的光辉业绩,展现龙江消防的风采,彰显消防文化底蕴,发挥消防史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即日起面向全社会有偿征集消防文物和资料,为筹建消防史陈列室做好准备。
一、征集范围
征集消防文物和资料的范围,包括能直接或间接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我省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实物、照片、图片、文件、报刊、书籍、证书、奖牌、奖杯、奖章、奖状、工作(学习)总结、徽章、印章、标本、器材装备,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成果。具体范围如下:
(一)老式的消防装备:车辆、灭火工具、通讯器材、服装等。包括1985年以前消防部队配发的消防干警服装及领章、帽徽、肩章;建国以来各个时期配发的工作证、警官证,参加国家、省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证件等。
(二)具有历史记录价值的文字与影视图片资料:文件、指示、工作记录、宣传品、照片、证章、标志、录音、录像、画册、书籍、消防报刊及原稿等。其中包括记录建国以来中央、国家、省有关领导视察各地消防工作、部队建设的文字和图片、影视资料。总队历任领导的工作、生活照片、手稿、部分实物。
(三)特大灭火救援活动中的图片、音像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及现场有关实物。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火灾的有关资料。
(四)消防英模的照片、文字、实物和烈士的照片、文字及遗物。建国以来受到党中央、国家领导人接见公安消防干警的照片及相关物品,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或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安消防队伍先进单位和英雄模范人物的相关照片及物品。
(五)老消防队建筑、物品及有关资料、照片。具有地方特征的消防历史建筑物的资料。比较古老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警钟等)。
(六)与消防有关的历史名人的资料与实物。名胜古迹的防灭火图片、资料及器具。
(七)民间防火灭火的器材与物品(乡规民约、报警用具、灭火器具、贮水的缸、槽、箱等)。民间消防组织(包括消防义士)的历史资料与实物。
(八)反映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断进步、不断提高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小件实物、大件照片、模型)。
(九)在外事活动中,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的各种礼品、纪念品等。
(十)当地主要少数民族的与消防有关的文物。
除上述外,其它认为有价值的、可提供陈列室作为陈列品的文物。二、征集时间
消防文物与资料征集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提供方法
提供者请与黑龙江省消防总队联系,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邮编:150090)。联系人:杨云,联系电话:0451-88626015。
征集的消防文物和资料等陈列品以实物为主、以照片为主、以其它如录像、光盘为主,总队将根据展品提供者的意愿,通过受捐、收购、复制、代管等办法接收陈列品。凡征集到的陈列品,均登记造册,并由总队向提供者颁发精美证书。凡公开展示的陈列品,均注明提供者的姓名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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