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包括对赔偿问题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起诉至人民法院。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公安消防机构解决,公安消防机构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赔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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