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上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规定,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又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粘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