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7日电(记者刘华)今天下午,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十多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将缴费上限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目前,黑龙江省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设定上限(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企业负责2%,职工个人负责1%),如:一名年薪50000元的职工,企业和他每年所交纳的失业保险金为1500元,2003年黑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是10175元,按此收入所交纳的失业保险金仅为300元左右,但这两者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的职工失业保险费交纳越多,但失业后获得的保险金却不与其缴费成比例。
王洪涛、刘恩嘉、王广会、赵伯超、孙静等政协委员认为,我省现行的对征收失业保险基数没有设定上限,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是在享受救济时,标准是统一的,多缴费者不能多受益,显失社会公平;其次,税收是调节社会成员贫富差距的一种手段,但不能把失业保险费也当作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再者,按现行的失业保险征收办法,效益好、职工工资高的企业,所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费用越高,不利于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
因此,委员们建议将我省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超过部分不再作为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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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参保单位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其主要作用是,一是在经济过热时,社会就业率高、失业率低,通过征缴失业保险费来制约企业劳动力的需求和个人劳动力的供给,减少社会需求;二是在经济低迷时,失业率高,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多,既可稳定社会,又可增加社会消费需求,刺激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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