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呼吁:保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


2005-01-27 14:29:16

  东北网1月27日电 日前,省妇联在对我省500名进城务工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后发现,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妇女劳动权益受到过直接侵害。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来自省妇联的政协委员就此呼吁,在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妇女权益的同时,尽快将进城务工妇女的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66.8%的妇女没有休息日

  在500名被调查者中,有338人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7.6%;有170人工资不能足额按月领取,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4%。

  调查中发现,进城务工妇女大多从事宾馆餐饮或其他服务行业。据统计,只有32.6%的被调查者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内,大多数人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上。只有33.2%的被调查者能够每周休息一天,其余66.8%的人根本没有休息日,甚至没有节假日。

  缺乏社会医疗保险

  据调查,进城务工妇女中大部分人不注意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平时生病也很少去医院就医。她们对疾病的态度是小病挺一挺,大病拖一拖,实在没办法再去医院。在500名被调查者中,有318人生病不舍得花钱医治或没钱医治,占被调查者的63.6%。从城市医疗保险上看,进城务工妇女是边缘群体,缺乏社会医疗保险和救济。

  在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这五项社会保险中,只有少部分企业为进城务工妇女办理了其中的一两项。调查中问及所在单位是否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时,有近80%的人回答未交纳,其余20%是正在办理或已经交纳,而参保内容只限于养老保险。

  给进城女工“市民待遇”

  省政协委员在讨论中认为,给进城务工妇女以“新市民”称谓与身份,提供“新市民”待遇,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管理、同教育、同服务、同维权资格显得尤为迫切。

  建议劳动部门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要予以经济处罚,并补签用工合同。对于随意延长工时、占用务工人员法定休息日的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纠正。对确实需要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的,要按规定给务工人员加薪。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要按规定缴齐。

  省政协委员还建议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定期对企业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企业每年要抽出专门资金对进城务工妇女进行妇科疾病普查。建议教育、公安等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此外,鼓励大、中城市适当放宽进城务工妇女户籍管理标准,给予进城务工妇女中的创业典型以优先落户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分层分类、优先解决重点问题的方法,尽快将进城务工妇女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方面的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真正解决进城务工妇女的后顾之忧。

 

来源: 东北网-生活报     编辑: 连冬雪     作者: 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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