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北南宋时就已经有了诸如“潜火队”之类的官办专职消防队,而消防警察的出现则是近代的事情。
“消防”一词是20世纪初从日本引进我国的,当时它并不是特指火灾消防,而是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水灾等灾害,在20年代前后仍称为“消防火灾水患”或“消弥水火灾害”,后来才约定俗成,特指火灾的消防。
我国消防警察的出现与警察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时。1900年,由于清末朝廷腐败无能,八国联军侵入我国。在反清的义和团起义被镇压后,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讨得外国列强的信任,更有力地镇压人民,决定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制度,在全国设立警察机构,并于1902年在保定创办警务学堂,训练巡警,同时在天津创办警察,成立南段巡警总局。
八国联军侵占天津后,在天津划分了各国租界,为防租界内火灾,意大利侵略军招募华人组织官办救火会,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救火会便交由我国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便是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次年,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随后哈尔滨、保定、南京、昆明、广州、沈阳、长沙等地相继组建消防队。这些消防队从初建起均由当地警察厅、局直接管辖。1905年清政府成立巡警部,下设五个司和一个部属消防队,部属消防队专司救火。1906年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消防队仍属民政部直辖。
1923年紫禁城建福宫发生大火时,溥仪叫人打电话给京师警察厅,请求警察厅速派消防队来救火。这时的警察厅,已属北洋政府的内务部管辖。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京师警察官厅组织令》,把清代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厅,下设消防处等。同时还改组地方消防管理组织,先后裁撤了巡警道。在各省会及商埠地方设省会地方警察厅和商埠地方警察厅,掌管辖内的警察、消防、卫生等行政,下设消防警察队等专业队。
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内政部,部内设警政司,为中央最高警察主管机关。同时改警察厅为公安局,分设于省市县政府所在地。1929年,又规定各市县一律组建消防组,直辖于该市县公安局,并允许商民团体自办消防,但须受市县公安局的监督指挥。
除了公安局所属和民办的消防组织之外,在特种警察中有的也设有消防队。1932年国民党政府铁道部为统一路警管理,设立路警管理局,各铁路局分设警察署,并规定应于铁路主要处所设置消防队,隶属各该路警察署,以维护铁路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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