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市民王女士离婚了,7岁的儿子随她生活。1个月前,儿子因过失伤人,需赔偿受害者8000余元治疗费。因无力承担这笔费用,王女士要求前夫适当承担部分费用,但遭到了拒绝。王女士求助晨报法律热线,咨询前夫是否有义务承担这笔赔偿费?
(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显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王女士的儿子刚刚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王女士离婚了,但其前夫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能以不共同生活为由而拒绝承担受害者的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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