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十月”不是“免罪牌”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06年03月06日 18:51:11

  案例回放:去年12月2日中午,一名公安民警在锦州火车站候车室巡逻时发现,一名被抓过好几次的孕妇女贼又准备行窃。正当她从一位男旅客口袋里掏出手机时,两名民警立即上前将该名女子抓获。据了解,这名孕妇名叫陈某,此次不是她第一次被抓,而是这个星期的第五次。前几次被抓时都因她怀有身孕,经过民警教导之后就被放了,但她仍不思悔改,屡屡作案却又屡屡被抓,几乎每次都是晚上放出来,早上或是下午就会发现她又被民警抓回来。有孕在身就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吗?记者为此采访了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邢律师,他说,出于对怀孕妇女的特殊关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在纵容孕妇犯罪,只是说,对怀孕妇女不能采取逮捕(包括拘留)的强制措施,但不意味对她们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符合条件并有条件实施的,完全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邢律师说,陈某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多次盗窃罪”。他解释说,第一次发现孕妇盗窃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些妇女坠入犯罪深渊。而对于像陈某这样屡教不改的,完全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作奸犯科、触犯法律的孕妇陈某,法律监管并不存在空白,“怀胎十月”也无法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牌”。

  对于陈某这种借怀孕而屡屡行窃,从而逃避打击的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沈阳铁路公安。沈阳铁路公安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陈某被五抓五放,看似她逃过了打击,实际未必,实际上,每次被抓后,铁路警方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对她每一次被抓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专门的档案,一旦这个记录超过3次,在产后即使她没有再作案,警方也有权力对其进行追究处罚。

作者:    来源: 北青网     编辑: 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