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调解我可以不接受吗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06年03月06日 20:50:26

  问:我是江西省某县某镇居民,我有一岳母张某,其膝下有三个女儿,我妻子是其大女儿。当年,我因我家穷,以招亲与我妻子成亲,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一直一人赡养岳父母。现我夫妻二人双双下岗,故想让我妻子的两个妹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可协商不成。律师又告诉我,我们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停掉我岳母的生活费。现我岳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却以我是招亲和出钱出物帮我盖房子(实际上连力气也没出)为由,只向法院告了我一人,而法院办案人员也采纳听信她片面之言,以此为由作出调解,要我一人赡养岳母,请问,法院办案人员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不接受调解吗?另外,法院如果开庭审理,可否只传召我一人到庭?并判我一个人赡养岳母?

  答: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你妻子及你对你岳母有进行赡养的义务,你停掉你岳母的生活费是不对的。你岳母对你提起诉讼,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你岳母的另两个女儿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就你岳母提出招亲和出钱出物帮你盖房子的事情,你可以向法院阐明你的主张及主张所依据的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不接受调解;在你签收调解书之前,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