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和黑龙江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一般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是否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各统筹区内政策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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