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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颜景霞:解放思想 推进高校依法治校
2019-02-03 10:17:33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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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我们革命和建设的科学有效方法。1978年经历了“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大讨论以来,已经历了五次大讨论,每次讨论都解放了思想,对照我省实际调查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深刻地影响了黑龙江省思想理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我结合多年高校工作实际,谈一点高校建设中依法治校的问题。“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关乎到高等学校发展命脉,学校的治理观念和方法既是人才培养环境因素也是关乎人才成长的第一课堂。依法治校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有之义已然是大势所趋,必须务实做细,落到实处。

  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治校应包含两个方面含义,国家依法治理学校和学校依法管理内部各项事务,本文要讨论的是侧重高等学校作为办学主体所应采取法治化管理问题即学校治理的法治化。

  一、解放思想,正视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行各业法制观念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措施的贯彻落实就是关键之处。依法治校从总体上看都有意识在做着大量工作并成为高校的管理理念,但具体在工作中存在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以下是几个典型情况:

  1.以依法治校名义搞形式主义。

  目前省内高校存在部属省属企业办学民办高校等多种体制和办学方式,在依法治校管理模式上差异较大。以企业办学为例,对外学校缺少独立的法人地位,职能部门对校内合作部门习惯于行政命令,对外还存在找关系熟人好办事,对下级或被管理者采取死看死守,出了问题要么推脱一竿子打到底要么恐吓吓唬,完全无视法律边界。行政命令、领导意见大于规章制度的情形和工作思维比比皆是。看上级脸色、喜好行事往往事半功倍,刻板较真反而可能做起事来费力不讨好。依法治国就只是在遇到麻烦事时采取的一种程序而已。

  2.学校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不能适应法治化过程。

  现在高校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少,国家目前有关学校治理的法典已经形成规模,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教育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也有诸多规范学校的行政法。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2013年1月16日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师法》等,全面涵盖了各级各类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对学校按照法治精神与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和手段、方式提出了系统要求。但具体到各个学校实际的规章制度还需要下一番功夫,有待于学校依据法律结合实际来进一步修订完善,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依法民主管理,使人财物的规范管理可以适应法制化运行。

  3.高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有待提高。

  执法者没有法律意识,就相当于驾驶者没有驾驶执照,危险可想而知。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校主要是治理学校的权力行使主体,就是学校的组织系统和领导系统,而学校的法治思维也主要体现在组织系统和领导系统上面。如果学校的行为方式没有受到法治思维的指导或者学校治理主体还没有形成法治思维,那就说明还没有形成依法治校的基本格局。法治思维就是受法律指导和约束的思维,是受法律逻辑所制约的思维,而且是能够带来相应法律后果的思维。依法治校要求学校在治理过程中摒弃其他非理性的思维方式,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法治思维。包括相关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而且还包含着他们对法律的情感。

  4.教职员工和学生对依法治校淡漠,遇到问题不善于依法维权。

  依法治校规章制度滞后遇到实际矛盾就采取惯例或表决方式,增加了决策的人为主观因素,或有甚者直接归责于文件的修改。不折不扣的官僚和形式主义作风。存在师生对依法治校的规章制度没有信心,不主动学习和了解,遇事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告状或某个领导的意愿。

  二、解放思想,解决依法治校面临的问题

  1.强化学校领导员工的法治思维与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主体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实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如果在法治高校建设中高校管理者及师生员工缺乏对法治的普遍认知与尊重,良好的高校法治氛围就无从谈起。如果我们有正当的依法治校的理念,就会大大减少学校治理中的其他非法律因素。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学校管理者应自觉进行法制学习,提高民主意识、合法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与责任意识,体现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要求。要将“法治”作为学校管理的核心理念,为学校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做好理论与思想准备。做到常怀戒惧之心、牢记职权法定、手握法律戒尺,遵守法律底线,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同时也要形成校内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多样化的法治活动,建设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校园法治文化,培育浓郁的校园法治文化气息。凝聚共识、统一认识,要能够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将法治精神与原则贯彻落实到学校办学与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与环节。最终构建管理者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的法治化高校。

  2.完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使依法治校有法可依。

  我们必须有依法治校的相关制度。依法治校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如信息公开制度、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与协调高校内部的各种权力关系,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良好内部治理生态。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校内师生员工涉及安全、财产、健康、自由、平等、公正等方面的权利,要建立和实行学生与教职员工的申诉制度与听证制度,通过成立校内学生、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等机构来实现维权畅通,及时听取其意愿与诉求,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设立校内法律事务机构,完善校内纠纷排查与化解机制,提升高校发展中矛盾纠纷的法治化解能力。

  另外,制度建设过程中也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建立法律监督工作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的监督、行政监督以及校内利益相关者的教代会、学生会等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教育考核与问责制度,做到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侵权要问责。同时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落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高校运行的透明度。

  3.确保教师和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双主体地位和作用。

  教师和学生是依法治校的主体也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高校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使高校内部复杂的主体关系简单化。对师生在参与学校管理、行使监督权力、实现自我发展等方面的权益给予制度保障,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

  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

  要把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课程,作为高等学校必修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通过课堂教学和日常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通过学代会等组织程序维护学生主体利益,培养守法用法的能力。

  4.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必须落到实处。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

  5.建立依法治校衡量指标与体系。

  2018年教育部工作要点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活动”。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法治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具有特殊性,高校把依法治理落到实处,需要建立以量化指标因子与明确赋权为重要内容,以有效、可靠、可操作为原则的学校法治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将社会中介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利益集团以及社会成员个体等纳入到法治评估中来实现以考核促进达成的意图与目的。避免法治高校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使其易陷入一种模糊状态,容易停留在口号式与定性描述式的发展阶段,促进依法治校逐渐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解放思想,使依法治校见成效

  1.改善办学和育人环境。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

  2.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完善学校管理的法律制度,违反依法治校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相关主体的行为一旦实施以后,它就不具有随意性,就会带来法律上的结果。这种结果或者有利于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或者不利于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杜绝某些“拍脑袋”做出的学校决策,使之成为受到法律规制和约束的行政行为。通过建立学校治理中司法上的救济制度,当学校侵犯了学生权益之后,学生能够提起法律上的诉讼。当行政主管部门侵犯了学校权益之后,学校也有司法上获得救济的路径。依法治校的法律后果构成使得相关主体的行为一旦实施,就一定要承担法律的后果。

  3. 治校的法律标准明确、规范、科学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依法治理学校各项工作有标准,既客观又有时效性。解决问题有法可依,走正当途径,可以预见效果明确。避免个别人办事功利,钻空子,投机取巧走捷径。坚持法律标准的客观性,采取多元评估,增强评估与改善之间的联动机制,在教师职称晋升这个敏感问题就会变得稳定有序。不能为晋职称临时承担某项工作以换取入门条件利益最大化;科研成果必须是本人真实参与,与自身承担的工作相关,避免花钱购买、挂名等名不副实的现象。鼓励教师诚实劳动,信誉第一。风清气正,留住人,吸引人。

  4.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向国际化大学标准迈进。我国的教育体制被称为举国体制,国家行为在学校管理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依法治校是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构学校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将学校纳入到了法治社会的范畴,即形成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价值所在。现代性、规模性、超前性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属性,而这些属性都否定了传统的作坊式的大学制度的特性。毫无疑问,新的大学制度所要求的是大学的治理制度与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制度的契合,这也与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学的治理制度相契合,这实质上是要求大学的治理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解放思想,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珍惜我省高校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正视问题,继续把工作向深度和质量方面推进,以务求实效。

责任编辑:王蕊

【专题】全省教育系统解放思想推进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