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农民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第3条规定: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如何到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
城市设有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叫做职业介绍中心,或职业绍所。职业介绍机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为劳动者介绍工作,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的,主要有下面三种类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1)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并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实行免费服务。
(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其他政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收取少量费用。
(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法人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并从事营利的职业介绍机构。
5.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6、为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都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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