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全省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
“信用社区”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以下人员可以免除反担保:
(一)经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经"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四)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获得者;
(五)省、市级劳动模范;
(六)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
(七)烈士家属;
(八)市级及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四条小企业认定
小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二十五务小企业贷款条件
各地要积极用好用活国家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申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贷款贴息
对符合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
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担保方式由借款小企业和经办银行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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