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社区各种台长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
(五)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加与欠款追索工作;
(六)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
(七)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各地应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来源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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