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财政部申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财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机构
贷款担保基金可委托各地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参照以上方法仍然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该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六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当地财政筹集。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比例应按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的3-5倍发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文付。
第十七条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木息。担保基金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依法向借款人进行清收。
第十八条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对该行担保业务。当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九条微利项目的种类
微利项目就是只有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市场摊床、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大字、美术牌匾、美容美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第二十条微利项目的审核
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文件中第九条有关规定,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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