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贷款审核
借款人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推荐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签注意见后,推荐给受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进行复审,对符合担保务件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各经办银行要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各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贷款发放
经担保机构复审、经办银行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与借款人或第三者签订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账户。经办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第九条贷款归还与结息
还款与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双方自愿商定。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三条贴息范围
有关部门在审核贷款项目时应考虑使下岗职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尽可能减轻下岗职工的还息压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申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和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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