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黑尤江省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申国人民银行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贷款对象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男年龄60岁以内、女55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各一定的劳动扶能;
(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
第五条贷款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并签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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