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
【办法·亮点】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储存,是指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紧急维修物业要先垫付
不少业主对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复杂、使用不便捷等问题意见较大,要求《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没有业主大会的、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由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经审核确定后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决定代管事宜
各地现行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不一,有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有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有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管理模式过多易引发资金管理的混乱,增大资金被挪用的可能,增加资金监管难度。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代收代管,不能由物业等企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维修金保值可购买国债
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并明确增值的归属,对于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新闻背景
我国的住房维修金制度
借鉴香港和国外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我国1998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为贯彻文件精神,1998年12月,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鉴于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必要性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明确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