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2年6月,北京市就颁发过《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北京市建委的通报情况显示,2000年2月到2004年12月31日,全市共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43.35亿元。房改房售后维修基金自2001年4月开始归集,截止到2004年底,共归集27.99亿元。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笔高达71.34亿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到现在为止,只有3个小区已经使用。
新旧办法九大变化
【变化一】
主管部门将增加一个
旧《办法》称作“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新《办法》则称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增加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称作“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部门变更为“业主委员会”。
【变化二】
开户银行需要招投标
旧《办法》中规定,“要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而新《办法》则改为“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
【变化三】
第四季度定维修计划
新《办法》规定,“每年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工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
【变化四】
维修表决范围将缩小
旧《办法》规定,维修工程需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新《办法》规定,涉及全体业主的,需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区域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变化五】
维修工程招投标确定
旧《办法》中规定,“对维修工程其中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需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而新《办法》中则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变化六】
中介可代管维修资金
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维修资金记账或审计、申请支用资金的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变化七】
维修资金可提前使用
旧《办法》中规定,业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不得使用;新《办法》中规定,“确实需要使用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变化八】
续筹资金基数提至30%
旧《办法》中规定,“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新《办法》规定,“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
【变化九】
补交标准36元/m2封顶
旧《办法》中规定,“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新《办法》规定,“业主补交,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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