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指导教授魏永征和法律系主任李丹林主编的《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一书,已于今年2月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可以充当大学影视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以给众多影视工作者提供系统准确的法律指南。书号:ISBN 7-309-04396-0/G.571,字数:48万5千。
本书系从电影、电视节目(其中主要是电视剧)制作的视角来介绍有关影视活动需要遵循的法律。2002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把我国的文化业区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营利性文化产业”,特别提出:“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以此为起点,国家的媒介政策作出大幅度的调整,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把影视制作(新闻宣传除外)剥离出来,实行产业化。2004年初,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具体提出:“可以把电台、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全书的主要内容正是介绍和论述我国影视产业的现行法律,特别是介绍自2003至2004年间,国家对电影和电视节目制作行业在投资、审批、选题立项、内容审查诸方面提出的新政策和新规定。全书引用资料截至2004年底。
本书“导言”在简述了法律基本知识以后,阐述了影视活动所要遵循的宪法原则和基本法律、法律有关影视制作的规定。第一章“行政许可”和第二章“合同”分别阐述了影视制作者同国家之间和同社会的合作各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所要遵循的法律规定。第三章“资金”、第四章“著作权”和第五章“劳动关系”,则是分别论述了影视业的三项生产要素的相关法律规范。广告是影视业的重要兼营业务,本书第六章介绍了广告法。第七章介绍了影视业对国家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即纳税制度。第八章“中外合作”在回顾了影视领域外商同中方合作的历史发展以后,介绍了外商对中国影视业投资的最新规定。
本书后记指出:我国的媒介法研究,若以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新闻法研究室为起点,至今恰好二十年,第一批关于媒介法的专着于1994年出版至今也有十年。全国研究成果,除了像前述英美专着那样对我国或外国媒介法整体构成进行阐述外(这类专着已出版了十多种),也形成了一些集中的专题。最初是对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以及舆论监督的研究,绵延至今,已有相当有影响的论文、调查报告和专着问世,还有一批以此为题的博士论文。接着形成的热点是对新闻媒介和其它媒介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纠纷(简称新闻侵权)的研究,这方面的论作更是难以计数。而自去年非典事件以后得到众多关注的信息公开法的研究,已有系统配套的著作、资料和文集出版,是媒介法研究的第三个重要专题。现在大众媒介的产业化已经成为从实践到理论的热门话题,那幺媒介产业法的问题势必成为媒介法研究中第四个集中专题。本书的主标题为“影视法”,确切地说应是“影视产业法”,因为影视制作走在媒体产业化的前列,而电视播放机构即电视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还不能成为产业,所以还不能包括在本书的范围之内。中国媒介法研究已有这许多众所周知的成果,有人身为法的门外汉,居然信口开河,说什幺眼下媒介法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实属浅陋无知。
本书是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研究中心的集体成果,作者有:王四新、王军、李丹林、齐向梅、匡敦校、张鸿霞、周凯、姜连起、戚春华、彭珂、韩新华、魏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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