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建立健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围绕建设“六个强省”,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到2022年,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释义:
2019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司法保护方面,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96件,审结1719件。行政保护方面,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6件,案值108.06万元,罚没款金额149.9万元;知识产权局系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16件;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共查处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案件254起,罚款89.4万元。
《实施意见》的两个阶段目标与国家《两办意见》一致,最终目标都是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大保护,是指建立仲裁、调解、公证机构参与的保护共治模式;严保护,是指严格保护措施。快保护,是指加强执法部门之间协作,加强与调解组织的协作,快速解决纠纷;同保护,是指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执行同一保护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四大类指标。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强化保护机制)
1.加强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以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工作为切入点,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加强与省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协作,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释义:
此条措施属于《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是对国家两办意见的细化措施。充分发挥现有两个领导小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8年,由24家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10年,由26家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
2.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工作协调,推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勤联动等机制落地落实。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指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3.完善司法审判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各审判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级管辖规定与“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不匹配问题。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管辖,对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审判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指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统一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最早由上海浦东法院率先实施。知识产权案件技术含量高、审理难度较大,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4.强化案件执行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赋予非诉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逐步落实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和庭审直播制度。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和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可在达成协议60日内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尚没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有相关规定。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0多家部委发布了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联合合作备忘录,规定了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人资格挂靠、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文件等六种失信行为。
(二)持续加大保护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新环境(严格保护措施)
1.加强民事司法保护。严格执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科以高额赔偿惩罚。研究探索法定赔偿考量因素框架指标及标准,合理、规范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优化诉讼流程,缩短诉讼周期,在具备条件的法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简化裁判文书内容,探索建立“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探索建立便于当事人举证、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证据采信标准,依法运用证据保全制度,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严格司法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商标法已完成第四次修改,规定了商标侵权赔偿的惩罚性条款,对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可实施正常计算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目前,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都规定了与商标法类似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关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此项措施是相比国家两办意见,新增的细化措施。两表指《诉讼要素表》和《应诉释明表》,用于向双方当事人披露案件审理思路,释明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审助分流指法官助理与审理法官分工协作,庭前由法官助理结合两表进行调解,提前分流案件。
2.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犯罪。严格执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严格刑事司法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行政执法保护,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加大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电商领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跨境电商的执法监管。充分利用商标、专利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提高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效率,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严格行政保护。
关于执法重点领域。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要点,重点领域指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出口环节和外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专利商标行政确权指专利商标的无效审理程序,无效审理程序一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设立远程审理庭,可以通过视频形式进行远程审理、异地审理,更加方便当事人。
4.严格执行证据标准。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加强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沟通协调,推动证据适用标准的统一。依法运用调查令制度,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保护的范围和形式,在权利认定、流转保障和侵权维权等方面,发挥公证法定证据的效力。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严格执行证据标准。
关于调查令制度。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关于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悬赏取证,当事人公开承诺,对于能够提供侵权行为证据的第三方,给予一定报酬。侵权行为公证,针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加强监督问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执法监督。执法监督除了政府、法院、检察院系统内监督外,还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力(完善保护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是对国家两办意见的细化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能够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快速审查,指对专利申请进行预审,缩短授权周期。快速确权,指对专利无效案件进行预审,缩短审理周期。快速维权,指接受行政部门委托,进行执法工作或调解工作,提升执法办案效率。
2019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黑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是全国第六家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我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有效形成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2.加强维权援助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市(地)全覆盖,提升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及纠纷应对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着力推动我省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对国家两办意见的细化措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
承担此项职责的是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前,由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承担此项职责。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后,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此项职责。2020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重点为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维权援助、海外维权援助和探索社会共治模式援助。
3.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归集公示。推动在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学会中建立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是对国家两办意见的细化措施。现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要完善仲裁、调解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 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培育保护源头)。
释义:
此部分内容属于相比国家两办意见新增的措施。新增的内容涉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源头培育。截至2019年底,我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持有量达到6.5件,不足全国平均指标13.3件的一半,而居全国首位的北京达到132件,约是全国平均指标的10倍,与我省同样地处东北的辽宁省也达到9.7件,对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明显不足。因此,新增知识产权保护源头培育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础。
1.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围绕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政策,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产业发展,培育创新高价值专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城市建设,提高市(地)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建设,推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科学规划技术创新方向。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市(地)强化地理标志培育与保护,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助推区域品牌发展。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区域层面、产业层面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
关于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是指具有较高技术价值、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战略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的代表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自2012年至今,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截止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共有64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共有143家。我省哈尔滨市于2012年被评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我省大庆市、牡丹江市、伊春市于2017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2.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质量。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自主可控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群。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争到2025年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超过1000家。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加大PCT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开展专利布局。推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创新技术转移运行模式,推动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进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有效降低重大项目投资风险。
释义:
此条措施主要涉及创新主体层面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
关于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截止2019年底,我省共有402家省级专利优势企业,66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关于PCT专利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3.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结合。加强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证的金融服务功能,打造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的法律服务闭环。鼓励和推动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释义:
此条措施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方面的激励措施。
4.打造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高地。加强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与自贸试验区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明确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支持高端市场化特别是高端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法律、运营、金融、评估等服务,提高自贸试验区服务供给能力。
释义:
此条措施是《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涉及打造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高地。具体举措包括,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针对自贸区主导产业开展专利导航,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5.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贯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加强与俄、日、韩等国家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充分利用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推进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
释义:
此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是落实知识产权“同保护”的重要举措。
6.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年度知识产权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学习交流机制。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加大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黑龙江)基地工作力度。
释义:
此项措施涉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我省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庆师范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2011年,我省设立了东北林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黑龙江)基地。2019年,我省远程教育平台在全国16个省级子平台综合排名第2名。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协调和督查工作机制,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协调,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释义:
此项措施涉及组织领导方面的保障措施。
(二)加强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省、市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基层落实和配齐行政执法设备,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
释义:
此项措施涉及资金、政策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加强督办考核,强化舆论导向。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强化舆论导向,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营造知识产权强省良好氛围。
释义:
此项措施主要涉及督办考核方面的保障措施。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