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发布了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通知说,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从2004年3月开始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名单附后)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财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铁道部与各地人民政府应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通知最后强调,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情况复杂,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周密安排,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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