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答:一是不仅要保护信访人程序上的权利,还要保护信访人实体性的权益。信访人有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意见、建议,提出投诉请求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但信访人写信或到国家机关走访,并不是为了实现“写信”或“走访”的权利,而是要通过行使这种程序性的权利,来实现其实体性的权利,如要求行政机关停止侵害其财产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合理补偿、因生活困难要求援助等。这些实体性的权利是信访人主张程序性权利的目的,也是信访人权利中更关注、更重要的部分。而只有经过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环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程序性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实体性的权利。二是不仅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利益。目前相当数量的信访人反映的是与自身经济利益及其它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而相当一部分信访问题是由于决策不当和越权、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而引发的。在些情况下,必须强调保护群众的利益。三是只有信访人合法的权益才受到法律保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等于信访人所有的要求都要得到满足。信访人主张自己的利益,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不能已经得到公正待遇仍过高要求、纠缠不休,更不能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信访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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