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的重大部署。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增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认识到检察机关能否真正坚持执法为民,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仅是一个执法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党的性质、宗旨,关系到人心向背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把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检验标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创建法治龙江、诚信龙江、平安龙江做贡献。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现实意义
公正执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干警身上,但对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不能低估,如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妨害构建和谐社会。执法必须公正,规范才能公正。检察执法只有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才能作到严格、公正、文明。因此,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已成为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1、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司法不公导致的是公民最终的救济手段的丧失。对公民来说,对法律是否公正的直观印象首先来自于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感受,甚至会把司法公正直接等同于法律公正。当人们之间的纷争不能自己解决时,当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人们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期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公平地解决纷争,伸张正义。司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一个社会,如果达不到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没有理由要求人们遵循它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因此,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人权得到尊重,才能营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2、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司法的公信程度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也制约着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检察执法工作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执法行为的好坏,执法能力的高低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近年来龙江的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呈增高趋势,发案领域有扩大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法制,依法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而检察队伍的素质、执法能力还难以适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大局意识不强,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职权轻人权,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等倾向。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自身规范、公正的执法行为,才能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正、平等、有序的发展,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营造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良法制环境。
3、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创造以法治文明为核心的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价值就是对人的价值,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目前,在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滥用职权,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办案简单粗糙;执法不公,宽严失度;办案效率不高,执法效能差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用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用检务公开促进执法公正,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这是强化权利平等和人权保护观念,实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重任,必须整改自身执法不公的问题,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不断增强履行检察职能的公信力。
1、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检察机关必须模范地执行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度,有效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坚持公正执法与文明办案并重,坚决避免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和为钱办案的现象,坚决杜绝办案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及对群众冷、横、硬、冲,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决克服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仅以发现案件事实为目的,轻视公民的基本人权,只要结果正确,方法和程序无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增强程序意识,建立办案流程监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的督查矫正、暗访巡查、惩戒警示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办案全过程监督、检查等机制,把检察环节的人权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凡是在办案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明确违反程序力、案也是“错案”,对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违法搜查,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都要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实行业务工作流程化管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工作前后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强化对诉讼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特别是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从严治己,对检察执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观象,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2、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不公,不但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整个法律制度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通过进—步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效果,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坚持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立案监督上,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在侦查监督上,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重点监督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上,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特别是对徇私枉法造成裁判不公案件的监督,加大对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查处力度;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上,重点办理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加大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和纠正力度,深入开展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清理纠正工作。
3、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执法公正。要牢固树立执法者首先要守法的观念、执法者接受监督的观念、执法者必须违法应受到追究的观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是要主动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地把检察执法活动置于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党委排除执法活动中的干扰和阻力;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三是要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三类案件”要毫不例外地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四是继续推行检务公开,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等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有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要进行公开审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规范执法工作,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
4、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根本建设,是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健。要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发展目标,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公正”作为执法的灵魂,作为执法的生命,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样一个根本问题。按照执法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执法观、合理的监督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意识,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深刻认识、充分尊重并切实把握诉讼规律、监督规律、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解决监督工作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突出监督重点、探索监督方式、讲究监督实效、树立监督权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确保司法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
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这一有利时机,把专项整改活动与先进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环节上,把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事情,群众最希望办、当前能够办好的事情作为整改的重点,着力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执法观念不适应、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积极推动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开展。
1、要抓住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程序,从检察工作的基本环节和基本要求抓起,重点规范审查批捕,起诉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这些岗位和环节,除加强监督制约外,各部门还必须在内部工作机制上进行完善规范,主要是完善立案审批制度,规范立案行为,力求杜绝立案不实和立案程序不规范现象;严格规范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办案侦查手段和措施的使用;规范执法文书,加强各类登记统计本的管理等,进一步理顺执法程序,明确岗位责任,切实把目标责任分解到检察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人头,确保做到人人身上有压力,人人身上有责任,努力做到责权利的统一,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防止发生腐败问题,确保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
2、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建立督导督查机制,加强对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防止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现象发生;建立全面考核机制,对所办案件从立案、程序和结果的每个环节上逐案进行跟踪考核,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判无罪的自侦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实行问责检讨机制,从质量要求、工作成效及创新成果三个方面对各级院办案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案责任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造成案件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有关人员受到追究;建立案件催告制度、超期质询制度,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建立激励机制,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在物质和精神上进行重奖,调动办案人员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积极性和和自觉性。
3、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依法依纪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执法质量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把执法质量纳入部门和执法人员岗位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评议,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兑现奖惩,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案件倒查制,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错案、无罪案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执法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人为性的问题,实现执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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