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及信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16年07月06日 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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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金办发〔2016〕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

  后置审批及信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金融办(局),绥芬河市金融局、抚远市金融办: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事项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先照后证”改革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为进一步做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及信用监管工作,在总结前期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后置审批办理流程

  (一)自《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1号)印发之日起,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应先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再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黑金办发〔2016〕24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3号)》(黑金办发〔2016〕 25号)要求,向受理相应行政许可的省金融办(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及省直管公司变更事项)或市(地)金融办(局)(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公司合并、分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工商设立(变更)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办理设立(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其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住所、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股东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黑金办发〔2016〕24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3号)》(黑金办发〔2016〕25号)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规定统一注册登记为“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代理业务”,不允许超范围注册登记。省金融办可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以自有资金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再贷款和企业财务顾问等新业务试点,经省金融办批准开展试点的公司方可在工商部门办理试点业务的工商登记。

  (三)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应自完成设立(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省金融办(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及省直管公司变更事项)或市(地)金融办(局)(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公司合并、分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设立(变更)行政许可。

  (四)省金融办、各市(地)金融办(局)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黑金办发〔2016〕24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3号)》(黑金办发〔2016〕25号)等政策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批准决定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同时,由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批准决定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同时,由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

  二、相关信用监管要求

  (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规定,各地工商部门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为此,各市(地)金融办(局)要督促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布七个工作日内将需经省金融办、市(地)金融办(局)行政许可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报送市(地)金融办(局);市(地)金融办(局)要在本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布十个工作日内将需省金融办行政许可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报送省金融办。

  (二)各市(地)金融办(局)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承接监管工作。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及分公司自完成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行政许可的以及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以工商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各市(地)金融办(局)要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可依法商请本地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要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同时,由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服务水平,让行政许可相对人充分了解和掌握《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黑金办发〔2016〕24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13号)》(黑金办发〔2016〕25号)等政策规定,并依据政策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完成工商登记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相应行政许可的省金融办、市(地)金融办(局)申请行政许可。

  请各市(地)金融办(局)负责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绥芬河市金融局、抚远市金融办比照市(地)主管部门执行。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金融办     编辑: 邵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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