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农企业信贷支持情况
我行一直把支持涉农企业,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作为核心工作之一。通过选择好的涉农产业生产加工销售大项目投入信贷资金,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及时投放,逐步做大做强,形成规模。2015年我行发放涉农贷款11.72亿元,2016年我行将继续加大力度对涉农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信贷投放计划为拟为中粮米业投放1亿元以及中粮生化投放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
二、加大力度扶持小微企业,为企业减轻负担
我行积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经营情况良好的小微企业,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对我行核准的小微企业在融资中涉及的土地、厂房抵押登记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由我行承担,极大的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
三、目前对新型抵押物(活禽抵押、两权抵押)的政策措施
针对服务三农开展新型抵押物,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三部门在2015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指引》文件中规定,对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养殖场等养殖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牛、猪、羊等活体畜禽以及种畜禽场中的种畜禽等可作为抵押物。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畜禽资产品估价值的60%;畜禽已办理保险的,可按不超过保险金额80%发放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期限根据畜禽的养殖回款周期、市场价值、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目前我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中暂无关于活体抵押物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我行将向上级行反馈,待上级行出台活体禽畜抵押可执行文件后,我行将开展此项业务。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我行暂时无相关管理办法,我行在林权抵押业务上,对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对用材林的幼龄林及40年以内的过熟林、始产期的经济林抵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40%;对用材林的中龄林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50%;对用材林中的近熟林、成熟林以及盛产期的经济林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的60% 。
目前我行涉农授信客户主要为粮食生产加工行业,对国有林场、林区暂无授信业务发生,也没有不良金融债务问题。
在以后业务发展过程中,我行一定按照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的规章制度对符合授信政策的产业项目最大限度的给予金融支持,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绥化分行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