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也被称为“包容性金融”,其核心是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小微经济实体提供价格合理、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对于完善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健全金融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促进金融体系向更包容、全覆盖、有竞争活力的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的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消费者在资金实力、专业知识以及对风险的辨识上,均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交易行为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由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普惠金融的核心内容之一。本节主要从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普惠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架构、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简单介绍。
一、构建普惠金融体系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和发展
普惠金融是一个理念,既要让所有的人享受金融服务,以促使自身和社会的发展。若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穆罕默德•尤努斯说,信贷是人权,每个人都应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惠普金融是指能够为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众提供包容性金融服务体系。这个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列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和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惠普金融服务,并非无偿服务。发展惠普金融也要坚持以市场为主要,公平和效益相统一,尽量依靠可持续的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分工协调的服务模式。
惠普金融这一概念是由联合国2005年正式提出来的,但其核心理念可追溯到15世纪罗马教会设立的当铺;到了20世纪70年代,现代意义的下额信贷逐渐形成,尤其是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掀起了小额信贷浪潮;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又开始过度到微型金融;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推广,一个更具有平等、开放、便利的草根性的普惠金融体系逐步形成。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这一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二十国集团(G20)的一个重要议题。2009年以来,二十国集团成立了普惠金融专家组,并推动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积极推动构建全球层面的普惠金融指标。金融包容联盟等专门性国际组织也随之成立,旨在督促各国明确作出普惠金融相关承偌,评估各国普惠金融的工作成效。
普惠金融的内涵十分丰富。世界银行将普惠金融定义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处于工作年龄的人都有权使用一整套结构合理、形式方便的优质金融服务”。金融包容联盟(AFI)认为,普惠金融包括一下核心内容:金融消费者保护、代理银行、手机银行、国有银行改革、金融服务提供者多元化、数据收集与评估体系等。各国正在努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我国普惠金融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水平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发展经济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但一直坚持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始终坚持为国民经济及工商企业发展服务,为城乡广大人民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长期以来,国家专业银行在城乡普设机构,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服务,强调支持中西部发展,发放扶贫贷款,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坚持将城乡信用社办成主要由城乡居民入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由社员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国家专业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后,仍然坚持全面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城乡个体、合作经济的服务。开办助学贷款,支持家庭贫困学生读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三分之一用于“三农”。世界银行2012年发布了全球普惠金融数据库,覆盖了148个经济体。从总体指标和统计结果看,在账户普及率、城市地区金融应用水平、女性接受金融服务水平等多项指标方面,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成效都明显优于发展中国家组平均水平。但是,我国金融体系普惠成都尚未完全实现“普惠金融”概念所要求的普惠大众的基本目标,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弱势人群金融服务欠缺。
(三)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普惠金融体系
发展普惠金融,既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必须努力实现的政策目标。要妥善把握公平和效益的平衡,遵循金融发展客观规律,坚持市场决定作用和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普惠金融体系。
一是要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评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借鉴国际普惠金融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和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二是大力倡导普惠金融的理念。纠正金融仅仅为富人服务的偏见,下沉金融服务,扎根社区金融,把提升金融服务性作为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三是逐步构建我国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及评估体系,从金融服务可得性、使用状况及金融产品与服务质量等多个维度评估普惠金融水平。四是认真研究和解决有碍普惠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型金融机构要稳定社区、边缘地区、贫困地区营业机构,扩大服务量,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增设中小型商业银行。各级政府及金融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引导、扶持、监督现有金融企业增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要完善、壮大合作金融体系。五是建立普惠金融的政策和协调机制。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他们为保障财产安全、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营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有第三方力量(一般指政府)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保障居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衡量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保证制度。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晓自己的收益和支出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等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享有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行使自由选择权和享有公平交易权的前提。
(二)自由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干预。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交易合同大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就合同条款做出解释说明后,有权自主决定消费内容。
(三)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显失公平的服务与产品,或者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四)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想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衍生信息等受法律保护,享有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传播的权利。
(五)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障其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障其存款、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的安全。
(六)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八)结社权
在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他们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九)监督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