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15年11月11日 1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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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各类交易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分别组织制定,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管理原则和申报程序

  (三)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合规”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管理办法。各类交易场所及有关分支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要监督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省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的设立申报程序:

  1.由交易场所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由省金融办承办。

  2.省金融办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和本意见规定,按照交易场所分类管理分工,将设立申请分转有关成员单位,牵头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综合意见并报省金融办。

  3.如牵头管理部门形成同意意见,由省金融办代省政府起草答复文件并履行相关发文程序(如省政府未予批准,由省金融办直接反馈交易场所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直有关部门);如牵头管理部门形成否定意见,由省金融办反馈交易场所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直有关部门。同时,省金融办将同意或否定意见抄送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三、有关要求

  (五)各类交易场所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分类管理的交易场所的市场培育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和信息统计,持续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以及分类管理具体办法制定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结算、资金存管等业务规则与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员工操作规范、风险管理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性等各项内控制度,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及时向所属类别牵头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统等方面的重要变动和风险事件。

  (六)各类交易场所要积极配合所属类别牵头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约谈高管、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防范交易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定期公布新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名单,对交易场所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依法合规开展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可参照省级确定的牵头管理部门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指定本市(地)各类交易场所管理的牵头承办部门。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持交易场所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并配合牵头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邵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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