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召开全会研究依法治国问题,这是第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共召开37次全会,所通过的《决定》多为经济建设、改革、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等类文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文件仅此一份。《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反映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一篇充满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历史性文献。《决定》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决定》共分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由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属于总论。主要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
第二板块由第二至第五部分构成。分别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
第三板块由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结束语构成。分别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号召全党全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全会的内容、精神、意义在公报、决定、习近平同志的讲话中已有全面、准确的表述。我们主要是学习、消化、理解,用来培养自己的法治思维,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正能量。下面按照《决定》的三大板块汇报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板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论述
第一部分题目: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党的四中全会的精神,既要从“法治”与“法制”进步的意义上去学习、理解乃至身体力行,更要从政治的高度来学习和领会。我们可以从昨天、今天、明天三个角度来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1、回顾历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了很大的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治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并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对什么是依法治国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科学阐释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四点含义:
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事务和各项工作;
三是依法治国的依据是社会主义法律;
四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一款。有的同志问“这次《决定》为什么没有说什么是依法治国”,就是因为早在党的十五大就回答了这个问题。四中全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答新的问题。从“法制”到“法治”,是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认识上的一次飞跃。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学术界叫“刀制”与“水治”之争。
“法制”重点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侧重在立法环节,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重要一步。实行“刀制”比较容易,秦皇汉武都有法制,是封建制下法制,同人治紧密结合。是静态的存在。有法可依落实的比较好,做到了。法律体系建设1997年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
“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实施和遵守状态,它是动态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这是全新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需要长时期的奋斗。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讲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经验和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我们党要在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保证国家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如同历史选择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一样,历史选择了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回顾我国依法治国的历程,我们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仅仅做到基本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全面推进。
2、考量现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这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当前,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和要求之高也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一脉相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不全面,还存在若干问题,因此要全面推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全会有的放矢地提出180多项改革举措,解决现实问题的意义重大。
3、面向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如何确保我们党实现长期执政、领导全国人民朝着新的奋斗目标前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回答的重大问题。这里我想强调一点,那就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这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多党制的议会制度不同。西方国家的政党竞选上台执政,考虑的是执政一届或再连任的问题,他们只谋划本届执政的问题。而我们党考虑的是如何长期执政的问题。党的十五大确立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不是一届两届能完成的目标,都需要长期奋斗。这种战略思考、长远布局,大步伐、大手笔,都是基于我们党依法能够长期执政的大前提提出来的。西方的民主制度决定了他们不会这样思考,思考了也行不通。要长期执政,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历来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治还是法治,取决于信仰:敬畏宪法,宪法就是治国大纲;崇拜领袖,领袖就能一言九鼎。法律不受尊重,领袖天马行空,宪法就是一纸空文。纵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最终却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都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必须看到,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的人治传统,“官本位”、“家长制”、“一言堂|”等封建意识根深蒂固,我们搞社会主义法治不过几十年,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还不到二十年,因此,需要我们长期努力奋斗,才能建成法治中国。为什么十八大以来,有50多位副省级以上高官纷纷落马,还要对腐败零容忍,还要海外“猎狐”,还要从治标走向治本,搞国家反腐败立法,让反腐成为常态,就是因为考虑的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历史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理政、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统一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与时俱进,把讲话精神纳入指导思想,是件大事。如关于正确认识两个三十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老虎苍蝇一起打等,震聋发聩,深得民心。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一条被实践证明的宝贵经验。原来对这三者曾有过三个“至高无上”的提法,不科学,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思想混乱。现在讲有机统一,三者作为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协同运作,既合理,又有可操作性。
(三)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方向、蓝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路径、基础、前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是统一整体。
总目标明确回答了五大问题:
1、性质和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贯穿全篇的一条红线,是个管总的东西,核心,本质属性,代表方向,路线图。向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法治制度同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的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这个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这次四中全会并不是就“依法治国”谈依法治国,而是首先把“依法治国”提到政治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政治地位。公报在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之前,首先指出了法治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引领作用”,这一阐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是我们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到“引领作用”如此之高度。在过去,我们更多的时候可能把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一种区别于“人治”的“治理之道”,甚至被下沉到“法律制度”的层面。现在看来,作为“引领作用”的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三个层面的伟大事业中,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是我们在今后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中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
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层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决定》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过去一直讲法律体系。因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而法律体系仅仅涉及到立法这一个部分,法治体系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整体布局的各个领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蓝图,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个总抓手,看得见,摸得着,是一抓到底的好抓手。
这个法治体系包括五个子体系:
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到今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包括科学立法机制,严格的执法机制,公正的司法机制,全民守法机制,法律实施的评价机制等等。
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队伍建设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保障,市场经济法治化保障,法治宣传教育保障等。
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统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3、总体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这是围绕总抓手作出的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这是顶层设计。
《决定》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着力调动各方面法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并且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进行布局。
一个“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执政是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我们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到国家意志;
二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三是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四是党自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之间具有内涵的统一性,目标的一致性,成效的相关性,必须彼此协调、共同推进,形成合力。
一个“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是依法而治理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行使,并对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治政府是依法设立、职权由法律赋予并且依法行使,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
法治社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社会纠纷,依法进行社会治理。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必须同步规划、实施。
4、重点任务: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
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那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是对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发展和提升,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主要任务、具体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5、内在联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同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联系。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内在联系。很多领导和专家把四中全会决定称为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两个轮子协同驱动,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这个比喻形象、生动,确有道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四)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决定》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也是宪法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
2、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治是刚性的他律手段,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德治是柔性的自律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内心道德觉悟。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4年11月15日,王岐山低调造访安徽桐城“六尺巷”。两天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了《德法相依相辅而行》一文。文章称,法律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如果在德上出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必然违纪违法、走向腐败。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因两家宅地都是祖上基业,时间又久远,对于宅界谁也不肯相让一丝一毫。双方将官司打到县衙,又因双方都是官位显赫、名门望族,县官也不敢轻易了断。于是张家人千里传书到京城,让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张英收书后批诗一首寄回老家:“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得书豁然开朗,退让了三尺。吴家见状也深受感动,也让出三尺,从而形成了一个六尺宽百米长的的著名巷子。六尺巷传递的恭谦礼让精神,至今仍然值得后人细细品味。王岐山造访,也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的深刻哲理:反腐倡廉需要德法相依相辅而行,恭谦礼让精神值得领导干部去传承弘扬。最近,还有安徽省教育厅一名科级女干部辱骂保安是“看门狗”,导致63岁的保安赵宗伟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的新闻。
说明一点,“依法”与“以德”的“依”与“以”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二者的定位同等看待。“依”有“依赖、依靠、依据、依循、依照”之意;“以”有“用、拿”之意。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其实质是依法治理国家权力。就是说,不能把作为支撑依法治国的“以德治国”解读为“依德治国”。
5、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符合中国实际、同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要以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如外国重视依宪治国,我们也坚持依宪治国,但我们不照搬外国的“宪政”模式。外国搞军队国家化,我们决不照搬,而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指挥枪。
第二板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和重大举措
《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点任务。
(一)关于科学立法
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决定》是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提出的立法任务。因此,《决定》对立法任务的总题目表述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具体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4个方面展开。反映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特点。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为什么要加强?因为原来没有加强,或者是加强不够,甚至存在若干实施问题。多年来,不论是法学界专家,还是官员、群众,都对宪法实施问题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决定》作出了很好的回应。过去,从道理上看,大家都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但对“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提法却有不同看法。特别是对如何实施,对违宪的行为如何处置,几乎成了难题,成了禁区。2003年3月,27岁的大学毕业生、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大街上行走被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之后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待遣所,遭到殴打后丧命。孙志刚案当时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这一过程其实是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但还不尽如人意。有个县级市换届选举,有人要举手表决,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表态依宪依法办事。这是鸭子凫水式的监督,透明度不够,很多人不知道、不理解。就是说,宪法监督宪法有规定,立法法第五章也有若干规定。从法律上讲,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专门机构,但设没设,设到什么程度,工作开展的如何,都有待于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宪法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就会直接损害宪法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决定》不但对争论的问题作出鲜明的结论,而且在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制定了刚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一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是指不具备立法权的地方,不能越权以党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带有立法性质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三是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强调的是实施,因此以正在实施的1982宪法通过日期为宪法日,而没有选择第一部1954宪法的通过日期(9月20日);
四是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党的这一主张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入实施阶段。宣誓范围很大,下至乡镇长,上至国家主席、委员长、总理,都在其中。宣誓的方法正在制定中。
2、完善立法体制。
一是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作到“两个报告”。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二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人大既能考虑执法者的要求也能考虑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平衡二者关系,最大限度避免部门利益倾向干扰立法。如人大组织起草,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正在修改立法法。立法权力边界正在探讨中,同原有的49个较大市如何衔接,同省的法规如何协调,何时实施,都需要立法明确。涉及我们省的10个设区的市。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一个跨越。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同志在说明中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科学立法回答了立什么样的法,确保立法质量、防止恶法的问题。民主立法回答了怎样立法,确保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问题。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有些问题在法律上还不明确,有缺项,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些已不适应形势环境的变化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有的需要配套;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健全的问题,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来的,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重点领域立法。如提出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提出编纂民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怖立法等。决定都作出了很多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二)关于严格执法
《决定》第三部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题,提出了推进严格执法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这部分主要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决定回应老百姓的呼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在依法治国中责任重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又是古今中外的一个难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律施行”。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因为大量国内国际事务都是通过政府来操作完成的,我们国家百分之八十的法律,百分之九十的地方法规,百分之百的行政法规都需要由政府来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所以有人甚至以为依法执政就是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国。其实这是不准确的。依法执政对我们党来说,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包括对行使人大权力、行政权力、审判权力、检察权力等的治理。依法行政只是行使行政权力。还有人把依法治国看成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责任,把政府放在次要的位置。一接触到“法”的事项,就找公检法司。其实,这都是片面的,绝不是依法治国的本义,更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义。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有一个不断提高认识的过程。稍不注意,还会有反复。记得,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后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向人代会作的工作报告,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大讲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人大在审议中也特别关注依法行政、法治龙江的内容。但之后的报告却没有把这种态势保持下来,有的甚至把依法行政看成是权宜之计,变成了时多时少、时有时无。开始有的人大代表还提点意见,认为依法行政讲得不够。时间长了,人大代表也不提这方面的意见了。可能明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依法行政的表述又会出现新的热潮,但人们更多的是期待各级党组织推荐的政府组成人员同党中央的决定保持一致,花大气力,用长时间,一届接一届,一以贯之地
坚持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是解决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问题。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权力边界,把行政决策、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全部行政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2014年11月2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合同等纳入法院的受诉范围,就是一大进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2008年,哈市部分离岗居民委主任为生活补助到省民政厅上访,要求执行1991年7月6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离任后生活补贴的规定。省民政厅领导本着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精神,不躲不拖不推,迎难而上,自觉履职,认真接待,并带领上访代表一起到省人大常务会咨询法规实施问题,请求依法答复。法工委依法答复,民政厅继续抓落实,直至问题解决。多次上访的离岗居民委主任代表送上了“家乡父老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的锦旗表示满意,圆满地处理了一起上访案件。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项举措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发挥作用。《决定》提出,内部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是对决策前的刚性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两项责任制度”则是决策后刚性要求。再加上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三个制度配合发挥作用,从制度上解决“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问题。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符合精简、效能和统一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现在综合执法的典型代表是城管执法体制,问题不少,需要理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
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
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
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行政执法的职权确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遵守程序整个过程。打造好的执法形象,打造法治政府、人民政府的形象。在实践中,需要全面正确把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暴力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可取,但“眼神执法”不规范、不公正,同样不可取。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五个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的措施相当管用。对于确保前五项任务的落实,都有保障作用。阴谋怕揭露,鬼蜮怕阳光。只要把政府的行为切实公开,让老百姓知情并监督,就会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三)关于公正司法
《决定》第四部分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公正司法的重点任务。主要是要解决公正司法的问题。大家知道,原来的法字的写法是:“灋”。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比喻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像水一样平。“廌”也称“獬豸”,是一种独角神兽,能够别曲直,“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表明法的作用是惩治不正、匡扶正义。以后改为现在的写法,仍然是离不开公平公正之意。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这些问题是总书记在全会上报告亲自点到的,可见问题之多、之重。总书记还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与西方国家实行的司法独立有本质的区别。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具有立法权,“两院”不可能独立于人大。在我国,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作到: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反向入手,解决领导干部打电话、发信息和批条子干预案件的问题。领导不违法干预,司法机关不执行违法干预的要求。
二是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防止司法人员因依法办理案件而被调离岗位或者处分。
上述制度的建立和真正实施,必将有力地优化公正司法的大环境。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实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比如上海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方向是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设3-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越来越关注案件结果,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造成案件审理的“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推进严格司法。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国从2010年开始,由公检法三家分别发布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件指导制度,现在案件的编选标准、工作程序、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确保其能在统一适用法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在案件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案件质量。
三是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全会决定提出这一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案,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9月22日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还有河南版的赵作海案。1997年,赵作海与同乡赵振晌打架,后者离家出走,被爆失踪,而不久后该村发现一无名尸体被误认为是赵振晌,赵作海遂认为是凶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狱。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乡,赵作海案即为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这两起错案的办案责任人都依法受到追究。
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内蒙古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法院认定奸杀一女子,被执行死刑。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才是呼格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此案正在审理中。如今已年近六旬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是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9年来,他为呼格案发了5篇内参,一直呼吁再审呼格吉勒图案,将呼格案由幕后推向前台。本案正在审理中。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唐慧上访被劳教案。2006年,唐慧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并被强迫卖淫。从2006年开始,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屡次受到不公正对待。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3年1月12日,唐慧表示对《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判决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宣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2日,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二审开庭。2013年7月15日,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二审宣判胜诉,上访妈妈获赔2641元。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关于全民守法
《决定》第五部分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题,提出了推进全民守法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执行。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础。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当前,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要使法律真正在国家、社会和市场中被人们普遍遵守,必须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养人们法律至上的观念,使人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一是坚持多元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都依法治理。
二是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在法律的框架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县域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努力实现基层村居法律服务的全覆盖,着力打造一小时甚至是半小时法律服务圈。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解决好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杜绝“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现象,逐步告别“人治上访”,变找“包青天”为找“法青天”。正在进行中的郭宏侠行政拘留案也值得我们研究。郭宏侠因微博举报案。35岁的郭宏侠系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铁营子村人。郭宏侠因微博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被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日(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7月30日18时57分,郭宏侠使用用户名为"郭宏侠"的个人新浪微博虚构事实,发布沈阳市三位领导利用职权“设置非法单位”,“滥用职权指派警力截访……伪造拘留证”等信息。因不服警方行政处罚,2014年10月17日,郭宏侠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郭宏侠认为,“被告滥用职权,作出该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违法,撤销其决定。”10月27日,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郭宏侠下发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称,郭宏侠诉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一案,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不论审理结果如何,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有事找法、用法、靠法的好信息。
第三板块: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部分题目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调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三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立法、执法、司法都要有专门队伍。
一是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二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11月13日,辽宁日报在显著位置全文刊登了本报编辑部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老师的一封公开信《老师,请不要这样讲中国》,尖锐地揭露了当前高校社科包括法学教学存在的“描黑”中国的问题,为占领阵地的规定提供了新的佐证。现在网上对这封信争议很大,正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确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网上说有的人是“吃人民的饭,砸人民的锅”,我看有道理。
(二)关于党的领导
《决定》第七部分题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部分专门讲党的领导,重点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部分从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7个方面阐述了任务和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要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全方位。因此,乍看起来,这部分内容似乎同前面的规定多有重复;细看起来,是党如何组织领导抓落实的问题。也就是说,党如何领导将决定这场革命的命运,胜败首先取决于党。如果我们能够站在这样的高度来学习把握这一部分,就把住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对这部分的学习不能一带而过,而要细嚼慢咽,深入消化理解,把握精神实质。
1、坚持依法执政。
坚持依法执政,就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一规定很有针对性。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依法执政必须强调一把手的职责。依法治国不是治理一条战线、一个部门,而是一个国家。在地方则是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一个乡,因此一把手要认真全面负责。我们有的书记兼任人大或政府的一把手,却不依法履职,甚至连法定的会议都经常缺席,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不敬不尊不畏。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中的五个体系之一,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既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又要严于国家法律。违法肯定构成违纪,违纪不一定构成违法。因为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所以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就要依纪查处。王岐山同志讲:“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就必须多尽一部分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执行党规党纪同执行法律是一致的,违纪就要接受纪委调查。党内法规主要由中央制定。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抓执行落实的问题。
3、关于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的理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法治思维又是一种程序思维,要求凡做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内运行。程序公正是公正执法的前提,是确保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不按程序办,就会破坏人们的心理预期,背离法治。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有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还必须具有法治的权力观,懂得权力的有限性、程序性,具有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职责意识、法治信仰。
法治方式就是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就是依法办事能力。过去,党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无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执行,这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也不利于党的政策的执行。因为党的政策未经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近年来,党的执政方式的一大转变就是凡属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过立法机关变成国家的法律。法治正在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有些领导不习惯,常越过法律程序直接发号司令。如用党的文件代替人大文件、政府文件等。把推荐干部写成任命干部,把决策建议写成决定等。
培养法治思维,应当弄明白以下问题:
一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提到法治,人们往往提出这个问题。有的专家说这是个伪命题。但很多人不服。他说,伪命题就是不存在的问题。可这个问题存在,实实在在。然后他可以列举自己亲历的实例,来证明这个问题。他们讲的党,其实是指某个党的领导干部,或者是某一个具体的党组织,运用人治的“潜规则”破坏法治的行为。如果不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在我们的政治理念中,仍然是重党轻法、以党代法,领导人的讲话要比法律更为重要,法律随时可以被替代。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开始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大从理论上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是,党权高于一切、大于法律的思想观念,还残留在一些干部的头脑里,关键时刻就会表现出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就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明确的执政党的政策,就是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基础。很多人不想、不敢、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不用回避,因为《决定》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段话的意思,我们都懂的。
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有的专家也说这是个伪命题。但我说这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上一些广为流传的“段子”都是说这个问题,反映的是相当管用的“潜规则”。“黑头的不如红头的,红头的不如白头的,白头的不如口头的。”“领导讲话”、“红头文件”比法律法规更管用。这种司空见惯的“怪象”后面,就是权与法的关系错位,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权威,降低了法治公信力。其根源,就是“人治”的权力至上造成的。就是说,搞人治,就是权大。搞法治,就是法大。运用法治思维,就要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铲除观念中的人治土壤。封建社会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传统的“人治”思想在人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以及我们的老百姓习惯于人治思维,缺乏系统的法治思维,其结果就是平时信权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上边有人吗?找人没有?人硬不硬?表示没有?摆平没有?”违法者则有恃无恐,口大气粗,“我爸是李刚”、“我爸是市长”、“我爸是书记”等。这些问话和答话,都不是法治思维。“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服从真理,四把手没有真理。”说了四个真理也没有同法挂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想法治、懂法治、讲法治、行法治。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就是要着力培养崇尚法治、以法为尊的价值观,使领导者能自觉地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用法治的头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记住《决定》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问题。经过30多年的实践,改革的路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问题无法可依,不少领域的改革靠政策文件推行,有其历史必要性和合理性。过去有的主张“先发展后规范”,有的“特事特办”,有的“遇到红灯绕着走,遇到黄灯抓紧闯”,有的“先污染后治理”等,还有很多招数。现在看都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是在顶层设计已经确定、改革总目标清晰明了的前提下进行的革命,尤其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难题、涉险滩,始终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行先试的依法授权,切不可瞎折腾、扰全局。改革必须走出“突破现有法律”、“绕道而行”等认识误区,坚持立法先行,有序推进,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保证了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这些,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有力体现。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全会《决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真正使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这是新的用人导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用人导向。这是对唯“GTP”是举的用人标准的否定。
同志们,习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不是容易的事。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用马克思主义的勇气,用中国共产党人刮骨疗毒、壮士断腕、抓铁有痕的决心,用大庆人的硬骨头精神,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开创新局面、开拓新境界、扩展新网络、弘扬新风气、谱写新篇章、做出新贡献。(原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王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