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8日讯 记者27日获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省577类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进行了公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过公布价格。
据了解,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对黑龙江省增补的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进行公布,其中包括419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价格,158类中成药的价格。同时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公布的药品均按通用名称制定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据了解,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作价,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药品,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大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且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