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当日下午,已有42名矿工遇难,仍有66人被困井下。
60多名矿工兄弟尚在矿井下生死未卜,42名矿工兄弟已魂散黄泉,这又在痛击着我们的神经。以往一次又一次的带血的矿难告诉我们,像此次鹤岗这种瓦斯突出的爆炸事故,基本和“人祸”脱不了干系。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发生在鹤岗的重特大矿难太多了:2008年鹤岗富华煤矿矿难,31人遇难;2008年鹤岗泰源煤矿矿难,13人遇难;2002年鹤岗鼎盛煤矿矿难,44人遇难……
如果把视野扩大到黑龙江,我们会发现一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数字: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城子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5人遇难;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特大煤尘爆炸事故,171人遇难……在这些特大矿难的背后,绝不缺乏法规制度和警钟。比如,在七台河东风煤矿事故发生后,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李毅中曾当着众人的面多次质问该矿矿长马金生和姜姓总工:“你们知道《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吗?”并怒斥他们“连民营小煤窑主都不如”。
紧箍咒严厉,怒斥声言犹在耳,但矿难为何依然在发生?西谚曰:魔鬼藏在细节中。大概意思是说,任何一个好的政策、文件乃至法规都必须注重细节,因为那些违背政策、法规的“魔鬼”往往躲在“细节”之中钻空子,甚至铤而走险。遗憾的是,我们许多有关煤矿生产、监管等的规章制度乃至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魔鬼。它可能是“以会代行”———开个会就算执行,以致文件、法规精神无法落到实处;它可能是“耳边风”———文件、法规虽然那样规定,但煤矿领导和监管者不那样执行;它还可能是“利欲熏心”———煤矿领导为了多拿年终奖或多获利润或权钱交易等,无视生产安全,不顾矿工死活,要煤不要命……
这些都是“魔鬼”,当它显露之后,可分门别类冠之种种别名,诸如“不作为”、“监管失责”、“官煤勾结”、“节约成本”、“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等。也正因此,面对矿难包括此次发生的鹤岗矿难,我们都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我们的法律规章制度匮乏,更不能简单地归结于监管部门设置不合理不完善,而应抓住以上这些“魔鬼”顺藤摸瓜,举一反三,对那些矿难的制造者、促推者实行最为严厉的惩罚。对他们的恶行罚个倾家荡产,这都只能算是预防矿难的一小步,而更多更为行之有效的严厉做法则是,通过严密的制度、措施,迫使煤矿管理者、监管者必须加大煤矿安全事故的经济、刑罚成本,要让他们时刻知道,面临“以人为本”,“死不起人”。唯其如此,才能有效遏止带血的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