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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考试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一)笔试
1.考试时间:定于2009年5月30日(以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2.笔试:管理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为100分;专业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本科以下为100分,研究生为80分;《专业知识》本科以下为100分,研究生为120分。
3.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其它证件无效)。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2B铅笔和橡皮。
4.分数线确定: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面试
管理类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测评其综合素质;专业类主要采取情景摸拟的方式,通过实际操作,进行专业职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总成绩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
凡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要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原件及报名登记表、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相关材料(应届在校生需持学校相应的证明)进行现场核对。凡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后达不到1:3比例的缩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职位。
面试后,笔试与面试成绩总分相加合成总成绩,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三)体检和考核
体检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核由用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在相关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无疑义者,由市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发给《考试合格通知书》,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