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会上,马福海委员说,消防法颁布实施十年了,这十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我认为非常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基本成熟,我赞成尽快修改表决通过。修订草案对执法留有一定的空间,有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进行释法,保证法律通过后有效实施。
10年磨一剑,新《消防法》的出台,将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新《消防法》和现行《消防法》的区别。
调整消防监督、审核范围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现行《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目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认为,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没有作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在修订《消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疑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再规定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其它机构审查,会造成消防设计的责任主体不清,不利于增强设计单位保证设计质量的责任感,还会因建设单位需另行支付设计审查费用而提高工程建设造价。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介绍说:“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其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郎胜评价说。
业内的消防专家指出,“这样的调整在保障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且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新修订的《消防法》日前正式颁布,又恰逢第十二届国际消防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展会前后,业内人士谈的最多的就是新《消防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一位参展人士对他现在所在城市的消防产品市场混乱的现象表示担忧。他说,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新《消防法》规定能够极大缓解这种局面继续延续下去。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的运行完全根据市场取向来决定材料的采集,产品的推销也向多元化方向流动,这无疑给消防工作带来复杂性。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系统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质量不高、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都为消防安全增加了火灾隐患。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这条法规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消防产品应当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是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本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保障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规范,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三是不符合的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增加“监督检查”一章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
按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在11月6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起了在“监督检查”新法的完善之处。“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的呼吁给予了回应。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明确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规定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消防法》中的许多规范是强制性的,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仅凭单位自觉总受有时难以坐到。热别是在单位的局部利益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有的单位在装修时,为了省时省钱,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耐火或者难燃阻燃装修装饰材料进行装修,其结果为火灾隐患埋下祸根;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但不认真自觉的遵守,形同虚设。发生火灾隐患也不及时报告和及时纠正,照常营业和生产作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有的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工具和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检查和更换过期或者作废的消防工具和设施,或者随意挤占、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监督检查”一章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2004年6月9日由公安部第73号令发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检查的基本原则、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提供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政委沈林龙也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了新《消防法》中修改、完善“监督检查”一章的意义,“修改后的《消防法》突出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着力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这进一步硬化了消防监督检查,无疑会对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在“监督检查”这一章中,新《消防法》还提到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的问题。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是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而公安派出所所覆盖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安消防部门没有机构,因此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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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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