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新《消防法》出台以后,有专家对火灾公共责任险的部分做出了释义,“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可在一些特殊场所逐步推行。”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分析,国家新出台的《消防法》的意思很明确,火灾公共责任险目前不会成为强制险种。在火灾公共责任险的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考证。而在新《消防法》颁布之前,国内的多个省份对火灾责任险出台了新政策,例如上海、深圳等多个省市已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试行法规,成效各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低于10%。虽然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极低,然而这些地方频发的火灾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死亡54人、70多人受伤,作为火灾事故责任方的中百商厦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向每位遇难者亲属赔偿了人民币8万元和为遇难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共计400多万元。如果说这起事件的责任人不是中百商厦这样有实力的大商家,或者说一旦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谁来补偿?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火灾造成25人死亡,网吧经营者被判入狱,无力赔偿难道不足以为戒吗?1995年10月,公安部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写进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然而,因为缺乏强制性措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并不广泛。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该《解释》实施后,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明显增大,其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这将促使社会经营主体或个人寻找转嫁风险途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成为了首选方案。2005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昊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保监会今年将研究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2007年4月,在深圳市第二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副市长李铭就曾经在会议上透露出深圳将推行火灾公共责任险,年内将试点的消息。李铭表示,针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防范,政府会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学习上海等地的经验,引入火灾商业险。
上海市在2008年6月27日起,率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试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继而在上海各领域各企业全面推开试行阶段,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采用主承保共保模式为主、市场竞争模式为辅的承保模式。保费是按投保单位的营业面积,赔偿限额的高低等因素来确定。在赔偿方面,如果出现死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与目前市场上通用的公众责任险附加火灾的商业保险产品相比,该产品保费低,限额高。
据了解,上海市这次试点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责任范围广、保障程度高等特点,保险费率具有浮动机制等特点,而且首次将投保企业的雇员人身损失等纳入赔偿范围,在承担火灾公众责任方面,保障覆盖面比商业险种大。尽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据业内人士透露,共保模式降低保险公司遭遇特大火灾理赔责任的风险。
上海试点要求强制性参保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列入上海市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宾馆和饭店;一类是各类人员密集、社会涉及面广、火灾风险隐患大、灾后保障需求强的场所,例如旅店、浴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证券营业场所和敬老院等。上海市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管理方面,主要采取消防突击检查等行政手段,缺乏长效监督和善后保障机制。由于大都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无力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最终往往由政府承担灾后救助和经济补偿。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仅可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而且可增强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据悉,上海市2008年这次试点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广、保障程度高,保险费率具有浮动机制,与企业消防安全水平、火灾风险隐患、火灾事故发生等挂钩。上海市在火灾公共责任险的实施上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根据经济地域等关系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消防责任险的试行效果就远没有经济发达的上海市好了。
在2007年5月10日,邯郸市在河北省率先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然而,当地当时投保这一险种的公共场所数量不容乐观。火灾公众责任险为何在邯郸市难以扩大覆盖面呢?邯郸市消防支队负责人认为,一方面是许多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对责任险的转嫁风险功能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是火灾公众责任险并非强制险,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推广该险种的动力不足。
火灾公共责任险从“非强制”到“强制”的转变过程中可以看到,这和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副经理杨超也深感无奈。他举例说,“这笔保费对经营者来说,只是个小数目。”杨超介绍说,目前,邯郸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设置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依据行业的危险性不同,费率不同。如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的商场,要投保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的火灾责任险,只需交保费1182元;而同样条件下,宾馆、饭店类企业需交886.5元;医院、图书馆只需交665元。可许多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对责任险的转嫁风险功能缺乏了解。
针对火灾公众责任险推广“遇冷”的情况,邯郸市消防支队和人保财险邯郸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加大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责任险推广情况,使公众场所业主增强责任意识、保险意识是当前推广火灾责任险的必经之路,不可能一步到位。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所长孙志明认为,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种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目前来看是最好的方式。所以在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过程中,应逐步将其过渡到强制推行措施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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