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法治的理念在不断更新,法律的条文也需及时改进。
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当合理不合法,或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出现时,即说明现实社会一定是需要变革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在此时适时出台。
2008年10月28日,新《消防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新《消防法》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6日,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新《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0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情况。
新法打造全民责任时代
什么是责任?也许每个人都有对“责任”的一个理解,而“责任”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当然,责任的概念并不是一定附加在某一个人身上,单位也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甚至到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责任。社会在发展,责任内涵也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赋予“责任”日益丰富的时代内容。负责任的大国,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公民——呈现在世界面前的中国是一个鲜明的法制国家。
新《消防法》的出台对消防责任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新《消防法》在总则中新增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在新《消防法》通过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同时,他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府统一领导”,就是政府应当从总体上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性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部门依法监管”,就是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单位全面负责”是指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应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式。“单位全面负责”,就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民积极参与”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在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构主导作用,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的同时,在防火和火灾扑救过程中注意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公民积极参与”,就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火灾扑救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4者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李世雄说。
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所以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的主体责任是有限的。新法中明确地指出“单位”、“公民”同样为责任主体,这同以往总是强调政府职责有了较大的变化。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李世雄还说,“关于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消防工作包含宣传教育、城乡整体规划、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检查、火灾报警、灭火救援等各个环节,需要采取法律制约、技术规范等方式进行综合全面的管理,依靠单一部门、单一方式很难实现消防安全体系的目标,因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发挥各方面的能动性,在消防宣传、消防建设、消防监督、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建立立体、联动的社会消防工作网络,形成快速、全面的反应机制,采用多种措施,多部门监管,全社会应对的策略,才能好这项工作。”
新《消防法》出台后,法律专家对修改后的态度为:消防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利于监督检查,更利于消防安全建设。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李世雄说。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现行《消防法》规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一字之变,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了责任制的内容。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全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也为落实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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