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怎样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调解程序。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5)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6)当劳动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但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出现该条规定的情事时,用人单位不得依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是有前提的,即劳动者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情形。如果劳动者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即使是有《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确定,要由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或者职业病科确诊后做出。因工负伤,是指在因工伤亡事故中负伤,或者属于劳动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因工负伤,包括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指定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由于从事发明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和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负伤等,都属于因工负伤。
凡是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办理。如《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疾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者,其因工残疾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劳动能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疾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疾补助费,其数额为残疾前本人工资的10%至30%,但与残疾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疾前本人工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非劳动者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即:(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20.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保障争议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双方自选协商、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四条渠道解决。同时,投诉书中注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等事项。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1.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有哪些保障?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
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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