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十分重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2、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鼓励企业吸纳持证人员。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上述企业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的,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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