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并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管理。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符合申领登记证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其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注销,如原有相关政策享受期未满的,剩余期限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六)加强就业前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十七)大力开展在职培训。各级政府要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在职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对职工进行转岗、技能提升等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作用,支持帮助企业进行职工的技能提升等培训。
(十八)加大城乡劳动者再就业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对2007年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系,统筹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十九)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十五)推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将失业人员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重要条件。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来,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起促进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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