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09年03月06日 11:06:51

  2008年1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1] [2] [3] 下一页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王凌霞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