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宝清县消费者李祥波在宝清县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由山东省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编码为:HMD162145101型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首付3000元购机款,将热水器主机安装在自己投资十几万元新盖的四间砖瓦房上。一个月后再付2000元,上下水管安装完毕后可以正常使用。
使用四个多月来,消费者一直按说明书要求使用,并无差错,可就在2008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有家人起夜,发现屋中有烟味,打开通风窗后,即有大量浓烟冲进来,这时知道发生了火情,立即向宝清县消防队报了警,不到20分钟,第一辆消防车来到,开始掀开房盖铁皮进行施救,这时,发现火源正是太阳能下的预热电线烧着了,将棚上填充的用于保温的锯沬子引燃。在三辆消防车的及时抢救下,终于将火扑灭。
当天,消费者和妻子去县城找到该专营店负责人,他派安装人员来到现场查看,并进行录相,当时承认是由于太阳能设置引起火灾,并答应帮助维修,但其它损失概不负责。于是消费者将投诉信、购货凭证、20余张火灾现场照片通过email发送到省消协投诉部信箱,请求调解。
经省消协投诉部调查了解:由于东北冬季室外温度低,该热水器上下水管外部设有防寒保温棉,在保温棉和水管中间有一条加热带,如遇到水管结冰的情况,可将加热带接通电源进行预热,结冰融化后热水器达到正常使用需拔掉电源,长期插电会造成热平衡失控,就会引起保温棉高温会导致火灾发生。椐专营店刘昌磊经理介绍,安装人员安装完热水器后,已经告之消费者关于加热带的正确使用方法,但消费者使用四个月来,一直是严格按着说明书要求使用,说明书中并没有标明有关加热带的使用方法,消费者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痛心疾首地的说,火灾几乎把我们几代人积攒的心血钱盖的四间砖瓦房付之一炬,严重的危害了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强烈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厂家作出如下赔偿:
⑴房瓦揭破80平方米,修复费用:4,000元;
⑵为进消防车,拆开围墙长6米,修复费用:500元;
⑶室内墙面污损修复费用:500元;
⑷退货款:5,000元;
⑸这次突然事故,使家中两位六十多岁老人受到惊吓,几天来不吃不喝,恐慌不安,要求给予精神补偿:5,000元。共计:15,000元。
经省消协调解,由经销商免费修复热水器并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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