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明水县明水镇春光村农民陆海波,在明水县农资化肥经销一处购买大豆复合肥,现场营业员介绍某厂家生产的一种能抗大豆重迎茬的大豆专用复合肥,不用农药,省钱而且是大品牌,包装上也标有“抗重迎茬”的字样,陆海波听信了营业员的介绍,当时就购买了11.5吨“抗重迎茬”的大豆复合肥,用于480亩大豆地施肥。可过了二个月后,陆海波发现大豆苗出现了死苗、烂根和豆叶发黄等现象,陆海波立刻联系化肥经销处,化肥经销处和厂家也来到地里查看后,说用点叶面肥喷上就好了,可喷完叶面肥后还是没有效果,陆海波又找到了化肥经营者,他们也没什么办法,于是,陆海波投诉到明水县消协。
明水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化肥进行了含量化验,化验结果化肥质量没有问题,县消协又聘请了县农业中心五位农艺师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结果是由于大豆重茬种植导致孢囊线虫和根腐病所致大豆死苗和烂根现象,农艺师认为:理论上化肥是不能抗重迎茬的,只有农药具有抗重迎茬的作用。县消协拿到县农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后找到化肥经销处和化肥生产厂家交涉,厂家不认为是重茬的问题,是喷洒的农药锄草剂形成的药害所致。厂家不服,要求作省级鉴定。
县消协工作人员来到省农业植保站和省土肥站找专家咨询,省农业专家也认为化肥不能抗重迎茬,化肥抗大豆重迎茬存属虚假宣传。经省农业专家指点,县消协工作人员找到了黑龙江省农药司法鉴定所要求对陆海波480亩大豆地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省农药司法鉴定所于9月12日来到明水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大豆苗出现了死苗、烂根和豆叶发黄等现象系重茬造成的。
明水消协根据黑龙江省农药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找到明水县农资化肥经销一处,要求赔偿农民的损失,经营者同意赔偿,但认为虚假宣传的后果是厂家造成的,应该由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明水县消协于12月10日给县化肥经销处下发了《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责成化肥经销处同化肥生产厂家一同来消协接受调解,如果厂家再拖延不来,消协将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媒体曝光。最后化肥生产厂家迫于压力于2007年1月6日与农民陆海波达成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8.5万元。这起由于化肥的虚假宣传引起的消费纠纷在县消协的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为农民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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