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1日,北安市消费者宋春生北安市二道街购买了一处由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昌盛小区商服3号楼。每平方米价格3100元,预售合同为使用面积81.58平方米。该楼在交付使用后消费者发现合同签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很大,于是消费者向北安市建委提出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的申请,测量的结果是68.4平米(含公摊面积),实际面积与合同签定面积相差13.18平方米。消费者多次找到销售商要求补偿,销售商承认该楼房面积缩水,但相互推拖,长时间不给答复,于是,消费者在1997年1月25日投诉到北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人认为商服楼缺少面积13.18平方米,按购房价款每平方米3.100元计算,损失折人民币40.858元。
北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会同工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测绘等有关部门多方调查了解,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小区购买商服楼的每一位消费者都进行了调查,确认了每户商服。楼都差面积,且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并且经营者没有履行事先告之义务的事实。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经营者承认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确实缺少面积13.18平方米,并同意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按购房价格双倍赔偿缺少面积的请求。即81,760元。
经当事人的同意,北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做了调解,双方本着互谅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虽同意双倍赔偿,但鉴于目前无商服楼房可补,又无现金可退,因此,将消费者宋春生所购商服楼的一户48.12平方米的地下室,抵给消费者宋春生作为所缺面积的补偿,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该地下室价值12,0300元,其它损失双方互不追究。
二、 地下室的产权证由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消费者办理,不另行收费。
三、地下室应在三日内交付给消费者使用。如一方违约,双方可通过其它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至此,一起因购房面积缩水的投诉,在北安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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