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消费者李春利于2007年2月26日在牡丹江市百胜丰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由河北长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C6390A型长安星光微型小客车,当日,交订金2000元。2007年3月7日消费者交完全款办完相关手续后,就把车开到修配厂,准备把该车前后黑色的保险杠喷成白色的,当维修工人打开保险杠时,发现该车右前侧有如下问题:1、右前叶子板有明显被撞过的痕迹;2、前盖板螺丝都不是原厂状态,明显被动过;3、前右车门后侧被撞过,修复点和焊点依然存在;4、两侧叶子板也明显有维修过的痕迹。
消费者李春利面对这台自己用新车的价格买的被撞过并修复过的车,感到非常气喷,立即拨通了经销商的电话,经销商只是派人到现场看看,并没有说如何处理这台事故车。于是,2007年3月8日上午,消费者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在事实面前,经销商承认该车被撞击修复过。
市消协认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将被撞过并修复过的车卖给了消费者,经销商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并给予消费者2.9万元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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