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融雪剂的使用管理,提高清冰雪作业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建设部融雪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清冰雪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融雪剂,是指在清雪作业时,可以降低水的冰点,提高除雪机械清雪能力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市清冰雪办负责全市融雪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清冰雪办负责本辖区内融雪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警、环保、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融雪剂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清冰雪使用的融雪剂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固体粒径为0.5-6㎜的均匀颗粒。固体溶解后无显著沉淀。
2、固体溶解速度≥4.0 g/min。
3、相对融雪化冰能力≥氯化钠融雪化冰能力的90%。
4、溶液冰点<-20℃(该温度指其粘化时的温度)。
5、路面摩擦衰减率:湿基≤10%;干基≤15%。
第六条市区清冰雪作业使用的融雪剂产品统一招标采购,由市清雪办按各区承担的作业量进行分配。
第七条融雪剂使用的范围限制在A、B类街路的车行道。步行街区、休闲广场、单位及居民庭院清雪作业,不得撒布融雪剂。禁止使用融雪剂的区域:
广场:
道里区:建筑艺术博物馆广场、防洪纪念塔广场、通江广场、公路大桥广场、市中心休闲广场
道外区:清真寺广场、啤酒广场、维也纳广场
南岗区:火车站广场、会展中心广场、省委广场、文化园区广场
香坊区:日月空中广场、动力广场、母亲广场
平房区:建文休闲广场、新伟广场
松北区:市民广场、迎宾广场
呼兰区:人民广场等
开发区:开发区广场
公园、旅游景点
道里区:兆麟公园、建国公园、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
道外区:哈尔滨关道历史文化公园、靖宇公园、长青公园、古梨园、太平公园等
南岗区:儿童公园、哈尔滨游乐园、清滨公园
香坊区:尚志公园
平房区:平房公园
第八条市区撒布融雪剂应遵循以下程序:
1、市清雪办根据雪灾预警信号的等级及气象部门预测的环境温度和雪层厚度,参照融雪剂使用控制剂量,发布融雪剂的撒布指令。
2、各区清雪办和清雪责任单位组织车辆按市清冰雪办指令撒布。
3、市清雪办派专人现场跟踪融雪剂撒布作业,对每次撒布情况,做好记录。需对融雪剂撒布量做出调整时,现场人员须报市清雪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清冰雪作业时,融雪剂的使用应根据降雪量、雪程和温度走势计算用量,必须统一安排机械撒布,保持撒布均匀。
第十条使用融雪剂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使用融雪剂应严格遵循《融雪剂撒布数量表》规定的剂量撒布。
2、融雪剂的使用效果以“假融”、呈云片状、浅黄色为宜,不得过量撒布以致融成黑色雪泥、雪水状。超量使用融雪剂未及时整改的,市清雪办将组织清理,发生费用在清冰雪补贴资金中按发生费用的三倍扣除。
3、降暴雪时(降水量10毫米以上),应先使用机械清理,减少路面积雪存量,确保融雪剂使用剂量不超过80g/ m2。
4、合理掌握融雪剂使用的最佳时间,降雪路面见白时,应少量撒布融雪剂,防止车辆碾压形成薄冰。
第十一条清雪作业撒布融雪剂后,在冰雪呈疏松的“假融”状态时,应及时组织清理,并运往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卸。禁止在绿地、树池、人行道堆放含融雪剂的残雪。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残冰污雪倾卸到不含融雪剂冰雪的消纳场地。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按《哈尔滨市清冰雪工作考核评比方案》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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