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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1月7日电 9月13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0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
“心理危机干预”要列入应急预案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本市有望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罚3万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和保守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最高可以罚3万元。
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劳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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