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符合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与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
2005年退休人员的热费政策与去年一样。规定如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符合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与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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