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四大以后,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深入。1998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从此,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开始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实现了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到2000年,黑龙江省初步实现了以建立省级调剂金为基本形式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险管理网络,并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对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6年,国务院确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大庆市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牡丹江市于1997年1月开始,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职工、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大庆市于1998年5月实施“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办法。1999年,省里下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全面启动。
1995年,省里颁布了《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对全省各种所有制失业职工实施失业保险。1998年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暨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把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6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并要求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一要抓紧建立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6a务中心要建在企业;二要千方百计地筹足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的原则,逐渠道地抓落实;三要广开就业门路,在更大的空间实现再就业。9月,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同时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5年规划》等6个文件。2000年,全省累计为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20.2亿元。有57.96万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其中56.16万人按时足额领取了基本生活费,占进人中心下岗职工的96.8%。全省参加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459.8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7%,并且基本保证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已达1139个,37.6万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32.3%。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且保证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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