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工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88年3月,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人民政府党组《关于执法检查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把法制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帮助各级政府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支持各有关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使全省法制工作沿着党的十三大指引的方向不断前进。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党要加强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1990年11月5日,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会议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回顾和总结了黑龙江省各级党委加强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工作的经验,讨论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这次会议的召开,对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与监督职能起到重要作用。
1988年9月1日,省委作出了《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保证措施。《规定》的下发,对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全省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0年2月9日,省委召开常委会议,强调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搞好中央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同当前开展的工作结合起来。会后,省委进一步加强了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与协商工作。各级党委都把进行政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纳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党的领导干部都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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