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的要求,从1985年起,全省逐步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陆续放开大部分消费品价格,并对部分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双轨制”价格改革,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体系。到1988年底,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比重,由1984年的73.5%下降到41%,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26.5%上升到59%。同时,全省改革了商业体制和物资流通体制,在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改、转、租、包、卖”等形式,改革国有流通企业的经营机制,发展非国有流通企业,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流通经营网络和管理体制,努力做到物畅其流。在价格与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全省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拓各类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逐步发育和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旨在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财政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1980年至1985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全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先后两次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中央划定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各地在包干期内自行安排预算,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力求收支平衡。1985年1月,为适应第二步“利改税”需要,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确定,从当年起,全省财政体制由过去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革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税种基本上按“利改税”后的税种设置。其中,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支出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国家对哈尔滨市实行财政计划单列。这一改革进一步调动了各级财政部门理财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全省金融体制的改革首先从金融机构的调整开始。198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成立,承办原人民银行的工商信贷和城镇居民储蓄、结算等具体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划分出来,成为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的专门机构。 1985年,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的信贷业务开始纳入银行序列。同时,全省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分支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管理与运作相对分离的二级银行体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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