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全省以国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扩大。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要求,全省进行小型国营企业放开经营、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厂长负责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等重要思想。11月15日,省委召开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强调要继续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次会议后,全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实行企业扩权让利和多种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全省加快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到年底有88户国营企业进行了这项改革。1985年3月5目,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意见》,提出了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搞好流通等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23日,省政府颁布了《增强大中型国有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要求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都要在年内实行厂长负责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从理顺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人手,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租赁制、股份制改革,并进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津贴等企业劳动工资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到1986年,在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中,进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改革的企业占83%,实行承包经营的占80%。黑龙江省成为全国较早达到厂长(经理)负责制改革试点企业超千户的省份之—。
1986年9月,省委召开的工业问题讨论会提出,凡是明确赋予企业的权力,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顺利进行。
|